视同销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种不确认收入,直结转库存商品的情况: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的视同销售情况都是要确认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