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 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层含义: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行政确认的性质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三)行政确认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⑴联系:①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②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⑵区别:①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 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2.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⑴联系:①行政确认是前提。②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确认有时通过裁决来表现。
⑵区别:①对象不同。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和事实;可以是有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项。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方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则严格限定于行政违法行为。②内容不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行政裁决的内容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对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法律制裁。③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不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对相对方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者除外);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则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接受和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确定的内容,否则,会由此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主要形式有:①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②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③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④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⑤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⑥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⑦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基本分类:行政确认的种类多,范围广。
①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前者是指必须由相对方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进行的确认。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又称主动的行政确认。它不必以相对方的申请为必要条件。
②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
③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这是最重要的分类。对身份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确认。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的证明。对事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项事实的性质、状态、真伪、等级、数量、质量、规格等的确认。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也可称之为行政确权。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
(1)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2)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