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
1.根据合同所基于的行政关系的范围,行政合同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①内部合同,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签订的合同。②外部合同,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
2.根据合同的内容,行政合同可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3.根据合同是否涉及金钱给付,行政合同可以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4.根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分为工业、交通、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二)我国目前常见的行政合同
1.科研合同: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行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2.国家订货合同:行政机关基于国防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产品的合同。
3.公用征收合同:国家行政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对相对方的财产实行强制取得。
4.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5.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此外,还有行政委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管理形式,即不像行政命令那样僵硬,易窒息相对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不像民事合同那样自由随便。行政合同虽有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但又以保留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优先权为其条件,它是对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从行政机关方面讲,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又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2)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用权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与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一)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行政需要是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2)不超越行政权限的原则。即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归无效。(3)合同内容合法的原则。
(二)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1)招标。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行政合国目的的意思表示。它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其作用在于防止营私舞弊和财政经费的浪费。(2)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行政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亚热带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此方式通常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3)邀请发价。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它认为适当的人发价,并由行政机关从中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4)直接磋商。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机关一方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指挥权。(3)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际有制裁权。
(二)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
(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其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缎带付价金的义务。
(三)相对方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2)损豁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3)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四)相对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下列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2)自己履行原则。相对方必须本人履行合同,不能由他人替代。(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博士学位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变更
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
行政合同的变更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一是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
(二)行政合同的解除
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
(三)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