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其主要特征有: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4)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行为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接受有权机关作出的人身处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二)行政强制行为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执行性强制措施又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
三、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2)适用的目的不同;(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适用的频率不同;(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第八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特征有:
1.它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给付的内容
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实物,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二)行政给付的形式
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
(一)申请;(二)审查;(三)批准;(四)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第九节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柢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其特征有:
1.实施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区别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奖励;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其对象十分广泛;4.其内容是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或者二者并用;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力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具体要求是:机会均等、论功行奖、程序民主公开;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⑴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⑵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⑶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⑷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实施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奖励的内容: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
(二)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励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五、行政奖励的程序
1.奖励的提出;2.审查批准;3.公布、评议;4.授予奖励。